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党政办公室
地址:西校区弘正楼613办公室
电话:0313-4029300
传真:0313-4029101
邮箱:bfxyxxgk@163.com
监督投诉受理
部门:河北北方学院纪检委
地址:西校区弘正楼809室
电话:0313-4029123
传真:0313-4029436
邮箱:hbbfxyjjw06@163.com
河北北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 阅读次数:8077
校字〔2017〕105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7年6月12日
河北北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布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三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由学校及相关学科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相关二级学院的院长和本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在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查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并决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动态调整;审查并决定学校拟申报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六)审查学校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及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资料上报工作;
(七)审定新增或撤销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审核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推荐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名单;初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初审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结果,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拟处理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审查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情况以及学位论文水平,做出是否准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组织初审本学院申报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八)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学位申请人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具体要求另行规定)、毕业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和纪律,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四)2017年及以后入学学生,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必修、选修)考试(含考查)合格的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2016年及以前入学学生,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必修、选修)考试(含考查)合格的课程成绩有50%以上大于或等于65分;
第九条 毕业时尚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合格或未完成,学生选择结业并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不论补考或补修及格与否,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和纪律,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北方学院)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本学科领域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须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行医师资格证书》且实践能力综合考核合格;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综合能力考核合格,能够独立处理本领域中常见的实际问题;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
(四)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五)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行医师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七)完成硕士学位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组成按相关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过程;
3. 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 全体委员置疑、答辩者答疑;
5. 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研究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答辩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6.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
7. 研究生与答辩委员会委员合影并上传影像;
8. 闭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须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申请人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四条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硕士研究生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对有争议的,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人达到本《细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学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评定书》,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细则》规定,完成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者,各学院(系)将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学位申请书、课程考核成绩单、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等材料,按人员整理立卷,递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情况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学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情况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复审,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学位办公室每年按规定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