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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 阅读次数:6101
校字〔2017〕120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部长令41号)及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对《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6月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2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7年6月22日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长令第4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由学生管理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学院(系、部)上报教务处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同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或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部)报到注册。学院(系、部)于学期第三周将学生注册情况报学校教务处。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依据学生违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有实验的课程,学生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至课程结束时未完成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评定成绩。具体按照学业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关于学生德智体综合评测相关文件实施。
第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公体部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涵盖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教育和实践教育四种类型课程。必修课缺修不得毕业。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无论成绩高低,均以60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学分绩点为1。补考和重修按照学校学业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选修课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并反映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再次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学分绩点没有达到要求,学生不得获得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允许参加补考,考核及格者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获得学分的该课程对应绩点为0。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章 留级和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学业修读情况自愿选择留级、降级,留、降级申请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提交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经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转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课程所在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根据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的在读学生。
(二)具有我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身心健康,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三) 具有充分的转专业理由和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特长。
(四)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具体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后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办理。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在联合培养学校、合作办学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学生在校时所属学院(系、部)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系、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系、部)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方能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第三十条所列情况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五)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设置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材料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主管校长批准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因第三十五条中所列情况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北方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校内申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违纪退学的,由学生处作出退学决定后交教务处备案并作学籍记载。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提供已完成课程成绩。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准学制,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学生因课程或者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新学习、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到期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最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并达到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变更理由应当合理、充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系、部)初步审查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核查,由学校发公函向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审核确认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情况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各专业实施,原《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专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规范和严格控制比例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率,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专业特点等多种因素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的在读学生。
2. 具有我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拖欠任何费用;身心健康,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3. 具有充分的转专业理由和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特长。
4.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 从外校转入我校,已在某专业就读的学生。
2. 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
3. 发生违纪方面的问题已经或将受到处分的学生。
4. 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
5. 文科与理科、体育与艺术类互转的学生。
6. 医学类与非医学类之间互转的学生。
7. 高考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
8. 同一培养层次下低学制录取专业转入高学制录取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 符合转专业基本要求。
2. 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系、部)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制定拟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名额计划,经研究后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向全校公布各转入专业的可转入名额。
3. 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各门课程总成绩名列专业前10%,所学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的拟转专业学生可向转出学院(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学院(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初步审核,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系、部)公章后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4. 教务处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汇总复审,对于申请转入人数多于预接收人数的专业,按照高考成绩与同批次各省市最低控制线的差值(60%)、学期平均成绩(40%)的方式进行排名并择优录取。复审合格的学生经转入学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后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系)公章后,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5. 因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入本学院(系、部)其他专业,如原学院无适合专业申请转入其他学院专业的,本人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
第八条 教务处初步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获批转专业学生履行校内相关手续后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成绩和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直接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未修读的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课程由学生作为选修课程在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
河北北方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