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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  阅读次数:2483

 

 

 

 

 

 

 

校字〔2017〕103号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经2017年6月6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7年6月9日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分管校领导、学院(系)负责人、学校法制办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法制办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北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05】97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河北北方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