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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22 00:00 阅读次数:6410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及规则
1、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2、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草案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印发给各代表团讨论修改,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3、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4、通过的方案由学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学校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查。
5、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须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代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向党委、行政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先进性和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我校的代表名额原则上按教职工总数的6-10%掌握。教师代表不低于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低于60%。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按相关规定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构成原则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分会为单位,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六条 各分工会须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选举情况,待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选举。选举结束后,及时上报选举结果并进行公示,同时上交代表登记表,由校工会存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代表团的划分一经确立,由当选代表选举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为便于工作,团长、副团长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担任。其职责是: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会议议题;反馈讨论内容;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代表改选。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调整、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学校内部工作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
2、代表任期内离、退休(含退二线)的,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4、代表因犯错误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5、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备案。代表的减少、增补在下一次教代会上确认。
二、教代会代表的更换与增补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补选并将结果报工会备案。
3、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审查后,当选代表填写教代会代表登记表。由工会委员会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代表的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积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够任满一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大会需要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老领导、原工会负责人、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没有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干部正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合一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也可以按专业相近的原则联合组建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召开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宜。
主席团成员由正式代表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物。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前期研究和论证,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2、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4、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完成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有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行使以下职能:
1、做好教代会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增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2、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3、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大会筹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1、教代会换届须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届内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织部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2、筹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2)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3)拟定大会日程、议程,并编制经费预算。(4)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党委审查。(5)征求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的意见。(6)组织提案征集。(7)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8)负责代表的培训。
3、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向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的各类事项均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1、预备会议的基本程序是:听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提案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通过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名单;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大会主席团实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会议。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审议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并提交大会逐一表决。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3、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2/3时方可宣布开会。(2)校长作行政工作报告。(3)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4)学校工会委员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6)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7)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8)其他需要报告、审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等资料的归档。
第四十条 教代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
第四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须建立教代会制度,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25-30%,且不少于30人。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分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1、听取、讨论、审议本部门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部门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部门的教职工考核办法、聘任、聘用以及福利使用等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
3、评议监督本部门处级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四十六条 各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北方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