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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来源:信息公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22 00:00 阅读次数:2851
校字〔2017〕161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7年9月1日
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为帮助我校烈士子女、孤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减免学费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孤儿开具福利院或街道办事处等证明;烈士子女附民政局或烈士证书等证明)。
2.学生本人填写《河北北方学院烈士子女、孤儿学生登记表》。
3.各学院(系、部)初审后,将材料统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河北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学费减免
1.烈士子女:免除学费。
2.孤儿:学校按本科生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减免。
三、经费来源
学校划拨的专项学生资助经费。
四、监督管理
1.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并根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2.烈士子女、孤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取消资助资格。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烈士子女的,不重复减免学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孤儿的,以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标准减免学费。
4.对于已缴学费、住宿费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资助金;对于欠费的孤儿学生,资助金由财务处直接抵减所欠学费、住宿费,其余所欠部分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清。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